且抢得的钱财数量具有随机性,有可能是一元两元,也可能是一百或者两百。
而在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一般是在事后取得钱财,勒索行为与钱财的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时间上的间隔,而且在实施勒索行为前,行为人会对勒索的钱财数量有一定的预估。
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当场取得钱财,而且就勒索的钱财数额,双方进行了协商,可见上诉人不具有抢的意图。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上诉人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院改判上诉人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进行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钱财,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跟踪尾随并闯入其妻与被害人在酒店所开的房间,目睹其妻与被害人在一起,随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
在上诉人的暴力威逼下,被害人被迫同意向上诉人支付十万元补偿款。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闯入酒店房间后,看到其妻子和被害人出轨,进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针对上诉人的暴力行为,辩护人认为,应当理解为是史凌基于一时愤怒的单纯的伤害行为,不是出于抢劫的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这也符合常理。不能简单的将其暴力行为与此后的勒索行为联系在一起。
此后,被害人为了避免丑事被公之于众,也为了尽快脱身,主动提出用钱补偿史凌了结此事。此时,史凌才产生了借机勒索其钱财的故意。
被害人具有‘破财消灾’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具有‘借机勒索’的目的,双方一拍即合,因此上诉人勒索钱财属于事出有因。史凌索取被害人的钱财,属于借机要挟。
综上,本案中史凌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其勒索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借着被害人与蒋雨出轨之际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全部是当场取得,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完毕。”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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