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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节(3 / 3)

二被告客观上准备了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实施了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二被告人并非是自动放弃,而是在继续寻找下手时机之时,被出租车司机察觉,出租车冲进了派出所,司机报警,才使二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施。”赵律师道。

“方律师,您这么想?”高律师问道。

“我说下我的意见,供你们参考。

首先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理由除了刚才赵律师说的那两条外,还有以下两条:

第一,被告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应该属于犯罪预备。就抢劫罪而言,我认为,只有行为人已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钱财,才能视为犯罪‘着手’。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中的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是在可以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着手犯罪。

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形,行为人均必须是主观上自愿主动放弃,而不是因外部原因被迫放弃。

在本案中,被告人共同策划抢劫出租车,并准备了刀、绳等作案工具,选定了抢劫目标,并将出租车诱骗至预定地点,但这一切都是为了实施抢劫做准备,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出租车司机也不知道他们要实施抢劫行为。

两被告人未着手实施抢劫,并非是因为他们良心发现,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而是由于时机不够成熟。后来因为出租车司机警觉、报案,从而导致了被告人的行为被迫停顿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方轶道。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对出租车司机未造成任何损害,是不是可以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赵律师问道。

他觉得方轶说的有道理,不管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预备,最终的结果都要落在处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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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不一定,要看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程度。

本案中,两被告人预谋抢劫出租车,而且为控制被害人,被告人准备了尖刀、绳等作案工具。

为熟悉地里环境,他们还买了地图,并特意定在夜间,在偏僻处实施抢劫,并以高额打车费为诱饵,一旦实施了抢劫行为,后果相当严重。

客观的说,被告人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还是很大的。所以虽然是犯罪预备,但判处有期徒刑的概率很大。”方轶道。

“方律师,您说被告人准备在出租车上作案,是不是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作案’,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律师问道。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小型出租车不属‘公共交通工具’,因此本案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中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情形。”方轶道。

赵、高二人对方轶的话将信将疑,不过根据方轶以往表现出来的专业能力,最后二人商量后,还是选择了相信方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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