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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节(2 / 3)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涉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已于2023年6月1日起废止。)

杜庸一抬头正看到李明博向他走来。

“杜律师,您方便吗?”李明博问道。

“方便,有事您说话。”杜庸知道李明博与方轶原来是老同事,所以对他非常客气,再正气的团队也免不了人情世故。

“杜律师,谢律师分给我一个未成年人的刑事案子,之前我没做过这类案子,我听方老大说,您之前办过这类案子,所以想向您求教下。”李明博也表现的非常客气。

入乡随俗,他也随着众人称呼方轶为方老大。

这个案子是李明博转过来后,团队分给他的第一个刑事案子,他比较谨慎。本来他想跟一同转过来的三位资深律师一起研讨下案情,但是大家都出去了,只剩下几个年轻的律师在忙手里的案子。

他想找方轶咨询下,但是方老大提着包也出去了,他只能听方轶的来找杜庸。

“没问题,咱们去方老大办公室聊吧。”杜庸起身带着李明博去了方轶办公室。

“我昨天去会见了被告人,也阅了卷,具体案情是这样的……”李明博坐在杜庸对面,将案情讲述了一遍。

李明博办的案子一共有二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吕洪哲的父亲有位朋友是律师,于是便将案子委托给了朋友。李明博为第二被告人宋荣明提供辩护。

去年十月十一日中午一点,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经事先预谋,在县里一处红绿灯旁将路过的谢志权(被害人是金钗之年)拉到附近的一个公园的树林内,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谢志权掏出现金人民币十元给吕洪哲,二被告人又从谢志权身上搜得现金五十六元后逃离现场。

同月十二日晚上七点多,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公路边将路过的聂广(被害人是豆蔻之年)拉到一旁僻静处,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抢得现金七元。

同月十五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二人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将准备回家的连亚庆(金钗之年)拉进附近公园的小树林内,因在连亚庆的身上未搜到钱,二人便对他拳打脚踢,随后逃离现场。

当晚,吕洪哲和宋荣明不甘心,又在红绿灯处,将回家途径该处的朱登奎(豆蔻之年)拦住,二人想将朱登奎拉到公园树林内,但朱登奎体胖,二人拉不动,见四周没有什么行人,吕洪哲便在朱登奎胸部打了一拳,并进行威胁。朱登奎胆小,被迫掏出现金二元交给了宋荣明。

同月十六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吕洪哲持匕首将回家途经该处的贺希(豆蔻之年)胁迫至公园小树林内,以殴打、恐吓的方式逼迫贺希将身上现金三十一块五毛掏出交给了宋荣明。

同月二十日中午一时许,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商场附近将途径此处的王劲(豆蔻之年)拉进商场的楼梯间,拳打脚踢后,逼迫王劲将现金三十二元交给了宋荣明。

此后几日,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又先后将途径商场的几名被害人(均是豆蔻之年)拉进商场楼梯间,威胁索要钱财。

后来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拦截被害人索要钱财时,被路边群众发现报警,二人被抓获。

经查,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作案共计八起,得赃款18350元。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二被告人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吕洪哲已经委托了律师,宋荣明的经济条件怎么样?”杜庸听完后,问道。

“宋荣明的家庭条件也不错,不缺钱。”李明博说道。

“这两人咋想的?家里每月给的零花钱恐怕都比抢的钱多,二被告图啥呀?”杜庸疑惑的看向李明博。

“起初我跟您的想法一样,后来我见过宋荣明才明白,他图的是一时的痛快。”李明博说道。

“一时的痛快?!”杜庸一头雾水。

“对。二被告人有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心里压抑。

用宋荣明的话讲,他的所说所做必须符合双亲的要求,否则就要被处罚,安排了什么就要做什么,不允许反驳。

二被告人正值舞象之年,是传说中的‘别人家的’那啥,但是宋荣明觉得这不是他想要的,他就像一列火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

他的内心感觉很压抑,压抑了十来年,一直想要把心中的郁闷和压抑宣泄出来。

后来他和吕洪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实施了抢劫行为,此后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李明博说道。

欺软怕硬

“这案子让我想起了《新警察故事》里的阿祖(吴彦祖),生活环境对人心里的影响太大了。”杜庸感叹道。

“嗯,宋荣明这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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